慈濟與計程車隊爭大愛商標,計程車隊敗訴,Satans 認為慈濟並非不慈悲,而是擔心乘客因為信任慈濟而搭乘大愛計程車,卻有可能會讓他們遭遇到不幸,因為事實上大愛計程車隊並非慈濟所經營的,他們並無法介入管理來確保乘客人身安全或在乘客受到傷害後進行善後。他最後還提到了慈悲必須思考智慧的觀點。
所以慈濟此舉真的只是為了捍衛所謂的商標權不讓別人使用嗎?我想並不盡然。佛教的教義不是只有慈悲,還有智慧,從來都不是只看眼前事,而不思考這樣做會不會反而造成其他問題的。
同人認為 Satans 說得沒錯,佛法中的慈悲從來就不應該忽略智慧的。沒有智慧的慈悲,並不是大愛,因為它會產生令人迷惘的障礙,阻礙人們對佛法真理的認識。然而,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同人並不能贊同 Satans 認為慈濟是因為慈悲才爭大愛商標權的見解,因為慈濟在這事件上所表現的並不是智慧,而是我執,我認為這事件慈濟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來爭取利益,根本談不上「慈悲」兩字。
為什麼同人會這樣說呢?因為如果 Satans 的說法成立,那麼就意味著慈濟的經營管理能力勝過大愛計程車隊,可以防止不幸的發生(當然 Satans 也清楚這個很難做到),或是為傷害處理善後,但這是一個難以驗證的假設;大愛計程車隊有十多年的服務實績,而慈濟卻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我們是憑藉著什麼來判定慈濟會做得比大愛計程車隊好呢?因此這樣的假設所代表的是個人主觀印象或是有光環效應的偏見,因此 Satans 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推論。
尤其慈善事業不會比營利事業還高尚,存在必有其價值,不同的情況會需要不同的法門,如果營利事業能夠為客戶創造超乎所付價錢的價值,它對社會的貢獻其實是不輸慈善事業的。以佛法講求中道空觀的觀念來看,認為非營利目的會比營利目的還來得偉大的觀點,其實是非常要不得的偏頗。
或許有人會說,慈濟其實不用做得比大愛計程車隊好,因為乘客以為大愛計程車是慈濟經營的才會乘坐,但乘坐後卻發生不幸,因此慈濟應該要負起道義上的責任。然而,大愛計程車隊並非假借慈濟名義來誘騙乘客搭乘大愛計程車,他們所提供給乘客應有的服務,也可以在發生問題的時候負起責任,沒有證據指出他們會把責任推給慈濟,所以根本不需要慈濟負起所謂的「道義上的責任」。
在客戶選擇交易對象的過程中,資訊不對稱的現象本來就會增加交易成本,使客戶得到錯誤的交易資訊,然而這並不完全是交易提供者的問題,客戶應該要在交易前充分弄清楚交易相關的資訊,並且也應該負起相當的責任。
當然,交易提供者提供清楚的交易資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但困難在於每個客戶所需要的資訊不盡相同,為了要提供更詳盡的交易資訊可能會增加其它額外的成本,這也是交易提供者在提供客戶資訊過程中所必須考量的重要取捨因素。
因此,大愛計程車隊沒有主動告訴乘客他們並非由慈濟所經營,以經營的眼光來看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而且大愛又非慈濟所註冊之專利,只因為大愛電視台讓人耳熟能詳,就可以剝奪大愛計程車隊存在並營運十幾年的價值嗎?這當然是說不過去的,這樣的心態又怎麼會是慈悲呢?
慈悲並不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來看事情,所謂「無緣大慈,同體大悲」,即使我們與對方無血緣上的關係,也要給予對方快樂,並且用感受眾生一體的態度,拔除對方的痛苦。用自己的立場上看慈悲,這是一種對「我所有」的執著呀,這並不是真的慈悲,而是住相布施的表象慈悲呀。
須菩提!菩薩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所謂不住色布施,不住聲、香、味、觸、法布施。須菩提!菩薩應如是布施,不住於相。何以故?若菩薩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
~《金剛經》第四章。
一個人如果真正的心存慈悲,他是不可能會有任何執著的,只會在意當下是否能不住於相,也就是只會因慈悲與智慧而起心動念。
因此,當慈濟發現商標名稱混淆為乘客帶來困擾時,起慈悲之心不應該會堅持「大愛」應該歸慈濟所有,並且要求撤銷大愛計程車隊的商標權。起智慧之心是應該讓眾生破執著之相,現身說法讓他們了解不是慈濟才有「大愛」,應該讓其它的大愛也有生存的空間。
可惜在不堪乘客其擾的情形下,慈濟卻沒有運用智慧來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卻動用過去良好的社會形象來為自己爭取好處,同時害眾生起慎恨心而造業,這真是令人感到相當遺憾。
須菩提!若菩薩心住於法,而行布施,如人入闇,則無所見。若菩薩心不住法,而行布施,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
~《金剛經》第十四章。
聖嚴師父說過:「慈悲沒有敵人,智慧不起煩惱」慈濟與大愛計程車爭商標權想必只會為他們創造更多的敵人,為世間帶來更多的煩惱。而更可怕的是,執著於大愛的迷惘之中,卻看不到執著所帶來難以跨越的障礙,這實在是令人感到無比惋惜的事情呀。




6 comments so far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