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從海砂屋陰影學到的教訓〉這篇文章中,看到一篇由自稱「海砂屋的誤解」的朋友,提出他對海砂屋的看法。看了他的回應,讓同人覺得他的說法似是而非,讓我不得不指出他的斷章取義,以及以偏概全的謬誤。
「海砂屋的誤解」指出氯離子檢測平均值介於 0.3 ~ 0.6 新舊標準間的房子不是海砂屋,甚至連氯離子偏高都有待商榷。他認為目前國家沒有海砂屋的標準,提到這部分同人和其他網友的回應,是把國家標準值 CNS3090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限制0.3kg/m^3以下的標準誤用在所謂海砂屋的標準上。然後認為這是政府政策不周延及反覆的後果,最後他還提到,法律有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則,強調海砂屋並沒有明文訂立標準。
以上的說法讓人覺得很有趣,看到有人買到氯離子含量介於新舊標準之間的房子,不去責怪仲介未盡專業告知義務而誤導消費者,卻把一切責任歸咎於政府,難道碰到這種現象買方只能自認倒楣而被仲介的說詞恫嚇,最後只好靠罵政府來出氣嗎?難怪這位朋友要署名為海砂屋的誤解,因為他說的完全不是事實,而是用以偏概全來扭曲事實,我們來讓真正的事實來說話吧。
其一、關於海砂屋沒有國家標準的說法:印象中有看過這段文字,但卻找不到它的法源根據。如果海砂屋確實沒有國家標準,那麼為何法院判決書會出現氯離子含量的國家標準的字眼呢?
經查,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83年訂定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限制如下:一般鋼筋混凝土:0.6kg/以下;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考慮耐久性):0.3kg/;87年6月25日修訂公布之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總號3090, 類號A2042)為0.3kg/,有國家標準可稽。故如鋼筋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高於前揭標準時,即為俗稱之「海砂屋」。(北院 99 訴字 1610 號)
其二、「海砂屋的誤解」舉出北院 98 訴字 137 號相關判決主文與理由內容的例子,提到除非屋主事先知情,故意欺瞞買方,否則依據司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原則,買方簽約後毀約,賣方是得以沒收簽約金的。然而,事實上原告與被告的爭論點並不在氯離子新舊標準的認定,該判決書根本沒提到原告主張應以新標準來認定海砂屋而非舊標準。
判決書只提到原告認為氯離子檢驗結果接近 0.6 kg/m^3,擔心小數點四捨五入後氯離子含量會達到 0.6 kg/m^3 的高標,於是希望要求重測而被拒,因此而不履約而被沒收價金。但如果主張依國家標準 0.3 kg/m^3 的標準,加上民法買方的權利,原告無法履約的原因,或許結果就完全不一樣了(請參見其它民法判決書有關氯離子的內容)。這也告訴我們,打官司不是簡單的事 情,但一旦遇上了,就事實論事才不會吃虧。
如果上面兩點事實還不夠的話,看倌們還可以上網進入判決書查詢系統,以全文檢索語句「氯離子」查詢其它有關海砂屋系爭的判決內容。你會發現對於海砂屋認定的問題,沒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問題。系爭房屋是海砂屋的事實認定,乃是按照 CNS 3090 修正後的標準,超過 0.3 kg/m^3 就可以認定為海砂屋。只是海砂屋的事實,尚不構成解約賣方返還價金的要件,而是要考慮解約是否有失公允,也就是除非海砂屋的修復費用超過房屋價金的 1/3 之上,否則買方就只能要求降低價金。
因此,海砂屋的系爭問題,跟政府的政策周延與反覆無關,當人們認知標準要更嚴格才能保證安全時,難道只是法律不能溯及既可以敷衍的嗎?更何況因應環境的變化,人們對安全的要求只會愈來愈嚴格,過去沒有氯離子含量過高安全疑慮的房子,不能代表未來不會因為環境改變而出現風險。重點不在海砂屋的字面意義,而在於氯離子含量對房屋價值的減損,要承擔資產減損的風險,應該要降低房屋的價格,更何況人們也不見得願意承擔房子氯離子偏高的風險。
事實上海砂屋不是不能買賣,而是要清楚明白揭露資訊,讓買方知道房子有氯離子偏高的問題,而不是誤導消費者讓他們以為沒問題,實際上卻遭致損失。海砂屋爭議賣方與仲介的錯誤,不是海砂屋本身,而是要隱藏或掩飾海砂屋的事實,及要讓買方以高價買下海砂屋,並且承接往後不能脫手的風險。朋友們,請別再相信(利益和你相互衝突的人巧言令色說得)沒有根據的說法,他們只是利用你情緒的弱點,只有冷靜看清事實才不會受制於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