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砂屋的誤解」的公開信

海砂屋的誤解,

您三番兩次到本人的部落格,表達您對本人文章〈從海砂屋陰影學到的教訓〉的見解。這些見解和其它房屋仲介的說辭沒有差別,但這些都是本人曾經詢問過政府機構、律師、建築師之後,認為是錯誤的觀念。這讓人高度懷疑您是房屋仲介的從業人員,為了公司的利益而發表一些似是而非的觀點。果然,前一陣子有網友說他要與XX房屋仲介公司談和解,但XX房屋要求他把在我部落格的文章留言撤下,才願意和他談和解。這位網友希望我能夠幫忙,並告訴我海砂屋的誤解應該就是XX房屋的公關。

如果這位網友說得是正確的,這只會讓我愈來愈討厭XX房屋。我可以理解房仲業者有自己的利益要維護,幫網友撤下留言也是沒問題的,因為我很清楚這是和解必然的條件,我希望網友能夠圓滿解決問題,當然會幫他撤留言。只是暗地隱藏房仲業者公關的身份,為了維護自己公司的利益,一方面壓迫消費者,另一方面用似是而非的說法反駁我的文章觀點,想必這才是代表是XX房屋公司的企業文化吧。

您上一次再次對本人回應一連串的留言,本人覺得很困擾,讓我已經將您列為需要審核留言的黑名單。這兩天又再次留言執意要來這邊繼續踢館。我實在是懶得理您,寫這篇公開信的目的是希望你不要再來這邊打筆仗了(不是說不打筆仗嗎?),否則我只好公布XX房屋的真實名字,讓大家看到XX房屋是否表裡如一、還是說的比做的還好聽,到時就沒有人可以教我撤下來嘍!

本人寫〈從海砂屋陰影學到的教訓〉只有一個目的,就是幫助購屋者認識海砂屋的陷阱,進而學會保障自身的權益。經歷過海砂屋的陷阱,我深深知道仲介業者會包裝好的詞句來讓消費者誤觸海砂屋的陷阱,那些說法都是沒有根據的。

好比說海砂屋與氯離子含量偏高的房子不一樣(事實上海砂屋就是氯離子含量偏高建築物的簡稱)、海砂屋有新舊兩套不同認定標準或沒有國家標準(事實上那只是仲介自我感覺良好所定的標準,依照目前的國家標準,建築物的氯離子含量只要超過 0.3 kg/m^3 就是海砂屋)、買方要為自己簽下同意接受氯離子 0.3 ~ 0.6 kg/m^3 的合約負責(簽約要負責任,但誤導買方簽下不公平契約,誰要負的責任比較大呢?)、海砂屋的爭議,跟房屋仲介者無關,那是買方與賣方的問題(事實上房仲業者未盡告知義務,或傳達錯誤的資訊,必須要負法律責任)。

以上這些都不是事實而是卸責推諉之辭,我非常清楚因為親身經驗過,但爭論氯離子含量介於新舊標準的建築物是不是適合居住,根本就不是重點,而是如果消費者不想買海砂房,應該先進行房屋檢測,等到檢驗結果沒問題才簽約,而且不要相信仲介的片面說詞,也不要相信他們找來的專家,因為他們與房屋交易成不成功存在利害關係。這才是我文章真正訴求的重點。

因此我不瞭解署名「海砂屋的誤解」的您,來這邊來反駁氯離子含量介於新舊標準的建築物不是海砂屋、或是氯離子偏高的建築物有何意義?這裡是我的部落格,我只是分享本人不慎買到海砂屋,而後成功解約的經驗。或許基於您的立場,並不希望我分享我的「小蝦米對大鯨魚」的經驗,但請弄清楚來我的部落格滅火或是為房仲業的價值觀宣傳是沒有用的,我沒有那麼多閒功夫來跟您們打筆戰,更何況這種躲在網路暱稱之後不友善的留言,恕難奉陪!

至於閣下指教說我法學素養如此不足,本人不予置評。我雖然不是學法律的,也很清楚法律講求的是事實和邏輯,而不是像您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宣稱。您說「買方既然不想買所謂氯離子偏高的房屋,就應該在簽約時對 0.3~0.6 的約定數據提出異議」我想你是看不懂法院判決書中什麼是雙方無異議項目,而且也不了解不想買和不知道該提出異議是兩回事。

就像當時本人被仲介誤導簽下錯誤意思表示的合約時,我也不知道買方可以針對合約的錯誤提出異議,直到深入理解後才知道該如何主張,但那不代表其他的買方在打官司之前都做足功課呀!其實您會犯這種邏輯繆誤我一點也不意外,早在您說海砂屋目前沒有國家標準的時候,我就知道您的邏輯思維能力實在有待加強的。

最後順帶提到,如果您真的是在XX房屋公司服務,請您去問問您們公司的法務,是不是曾經有位曾經打過海砂屋訴訟得到勝訴的律師,目前是台北市議會的議員,告訴過你們在房屋交易的定型化契約有關海砂屋的條款這樣寫是沒有用的,還是你們只會拿它來蒙蔽不知情的消費者呢?

本人會保留一點餘地給您以及疑似您所服務的公司,但也請您尊重不同價值觀的訴求。我個人並不是不能夠接受不同的觀點,只是孟子曰:「不得於心,勿求其氣」、「詖辭知其所蔽,淫辭知其所陷,邪辭知其所離,遁辭知其所窮」。您的留言已經不是單純的言語不中聽,而是看到您思想盲點、言辭反覆、片面與閃躲,加上您不敢公開您的身份,躲在網路暱稱的保護傘後面,這已經不值得我浪費時間跟您互動了。如果在我寫完這封信之後,您依然還是執迷不悟,使人不堪其擾,那可就別怪我不客氣,希勿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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