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最近正在閱讀《我不要當負翁!-教你如何經濟思維》,前幾天讀到〈自由交易能提高效益〉讓人覺得頗有感觸,想要寫寫我的心得與收穫。
這本書的作者董自強提到自由交易可以促進交易雙方的利益,在「理性人」的假設下,既然人們願意改變現狀而進行交易,那交易的效益必將超過現狀的效益。關於「自由交易」的觀念,他說明了經濟思維對「自由」兩字的見解。
自由交易中的自由,指當事人對於交易與否的如決定,是在理性,且未受到任何強制迫使下進行的。假如當事人是理性的,就排除當事人盲目進行的不利交易。未受到強制,就排除了進行的不公平交易。董自強(2010),《我不要當負翁-教你如何經濟思維》,p.90,深思文化
本書作者還提醒大家,不公平交易並不止於脅迫的驅使,這種不公平交易也有可能在表面上看起來是自由的。他提到了政治思想家霍布豪斯舉的一個例子,一個人掉下懸崖之後,有個人在山崖上對他說:如果他願意將全部財產都給他,他就救他。作者提到這種情況的交易,算不上自由。甚至從道德層面來看,是一種落井下石,趁人之危的舉動。
另外作者還提到,利用說謊或欺騙等手段促成對自己有利而對他人有害的交易,這也不是自由交易,因為這有悖於理性人的假設。最後他提到以上這些機會主義行為的貪利行為,需要仰賴社會機制來管制。
看到上面有關「公平交易」的觀念,讓同人想到過去曾陷入海砂屋的陰影的經驗。在與仲介業者的協調會上,曾經親耳聽到消保官和民意代表提到,這種對買方明顯不利的定型下契約是「不公平契約」,所以在法律上,法官不會認同那份契約而忽視賣方必須擔負的瑕疵擔保。直到今天看到公平交易在於交易雙方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使交易能夠做到真正的童叟無欺;而不是受到任何強制迫使,或是受到他人的欺瞞與矇蔽而讓自己吃虧。同人才真正暸解到,交易的公平性在於尊重交易雙方自由選擇的權利。
如果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仲介說買方已經在合約上簽字,必須依照合約進行交易,否則就必須視同買方違約而沒收簽約金。這時候我們就要問,為什麼買方沒有選擇不買海砂屋的權利,到底這種漠視買方自由選擇權利的合約是誰訂立的呢?如果是仲介訂立的合約,再告訴買方海砂屋有分新舊標準的不同認定,而沒有告知買方可能買到依現行標準是海砂屋的房子。這顯然沒有盡到仲介的告知義務,甚至很可能有隱藏事實真相或利用欺瞞手段之嫌,目的是促成對自己有利而對他人有害的交易,這怎麼能算是自由的公平交易呢?
同人覺得解決不公平交易的問題,除了社會機制的管制之外,最重要的應該是保持自己的理性,才能不受機會主義行為的貪利行為所強制迫使、或是欺暪與詐騙。例如房屋仲介告訴你,如果你不想要買海砂屋標準介於新舊標準的房子,他可以不收你的仲介費,等完成交易後再幫你賣掉。如果這時你答應他,這就等於你的理性已經被恐懼感所嚇壞了,以致於看不清他根本不讓你有自由選擇的機會,而損失了解除契約或降低價金的機會成本。
在其它不像房屋買賣這麼大的交易,我們也應該應用在公平交易在於自由選擇的觀念。這就要說到同人和老婆的一個默契,我們不在外面聽銷售人員解說產品或服務之後,馬上下決定要購買;不管產品或服務多麼物超所值,機會多麼難得,還是必須回到家中,經過全家討論有共識才行動。以公平交易在於自由選擇的觀念來看,當一項產品或服務愈沒有讓你有選擇的自由時,你就應該愈要小心你很可能沒有足夠的理性來確保交易的公平性,依照同人的經驗,這時候脫離當下的情境往往是最理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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