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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對專案假設的看法」的迴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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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辨之,寬以居之,仁以行之</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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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同人的生活派對 &#187; 評論「專案假設」的相關討論</title>
		<link>http://www.lifeparty.idv.tw/blog/archives/77/comment-page-1#comment-782</link>
		<dc:creator>同人的生活派對 &#187; 評論「專案假設」的相關討論</dc:creator>
		<pubDate>Fri, 23 Mar 2007 08:24: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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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哈米尼斯對我在〈對專案假設的看法〉回應說： 我文中所提的這一個假設「專案執行的過程中，兩方所簽屬的任何文件，皆屬有效文件」，這樣的說法並不是說客戶不能改變Scope（事實上我做過的案子很少有驗收時的規格會和合約完全一樣的），而是為改變提供一個正式的法源，至少不要在驗收時落人口實說變更Scope的程序是有問題而被卡來卡去。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哈米尼斯對我在〈對專案假設的看法〉回應說： 我文中所提的這一個假設「專案執行的過程中，兩方所簽屬的任何文件，皆屬有效文件」，這樣的說法並不是說客戶不能改變Scope（事實上我做過的案子很少有驗收時的規格會和合約完全一樣的），而是為改變提供一個正式的法源，至少不要在驗收時落人口實說變更Scope的程序是有問題而被卡來卡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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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哈米尼斯</title>
		<link>http://www.lifeparty.idv.tw/blog/archives/77/comment-page-1#comment-745</link>
		<dc:creator>哈米尼斯</dc:creator>
		<pubDate>Mon, 19 Mar 2007 02:22: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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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Hi 同人您好：
很感謝您也引用了我的文章，也針對我文章中某些觀點提供了很好的意見
我之所以會用「徧向法律層級」，這個只是我對於「專案假設」在應用上的一個看法而已，倒也不是說用這種方式去「凍結」客戶的需求。
如果我文中所提的這一個假設「專案執行的過程中，兩方所簽屬的任何文件，皆屬有效文件」，這樣的說法並不是說客戶不能改變Scope(事實上我做過的案子很少有驗收時的規格會和合約完全一樣的)
而是為改變提供一個正式的法源，至少不要在驗收時落人口實說變更Scope的程序是有問題而被卡來卡去。
如同您所提到的，專案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不過老祖先也說啦「防人之心不可無」
在我看法這只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手段，而且再說，專案不必然一定會成功，先在最壞的打算上預做準備，我也不認為一定是完全不好的方式，畢竟「合約」這東西，是一個保障雙方的最後底限，在上面加註一些限制來自我保護，我是不覺得很過分啦...
不過也很謝謝您的意見，讓我發現我在文章中沒有把一些東西交待清楚，我會針對「專案假設」這個主題把我的看法盡可能完整的陳述一次，屆時也希望您多多指教。</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Hi 同人您好：<br />
很感謝您也引用了我的文章，也針對我文章中某些觀點提供了很好的意見<br />
我之所以會用「徧向法律層級」，這個只是我對於「專案假設」在應用上的一個看法而已，倒也不是說用這種方式去「凍結」客戶的需求。<br />
如果我文中所提的這一個假設「專案執行的過程中，兩方所簽屬的任何文件，皆屬有效文件」，這樣的說法並不是說客戶不能改變Scope(事實上我做過的案子很少有驗收時的規格會和合約完全一樣的)<br />
而是為改變提供一個正式的法源，至少不要在驗收時落人口實說變更Scope的程序是有問題而被卡來卡去。<br />
如同您所提到的，專案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不過老祖先也說啦「防人之心不可無」<br />
在我看法這只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手段，而且再說，專案不必然一定會成功，先在最壞的打算上預做準備，我也不認為一定是完全不好的方式，畢竟「合約」這東西，是一個保障雙方的最後底限，在上面加註一些限制來自我保護，我是不覺得很過分啦&#8230;<br />
不過也很謝謝您的意見，讓我發現我在文章中沒有把一些東西交待清楚，我會針對「專案假設」這個主題把我的看法盡可能完整的陳述一次，屆時也希望您多多指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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